南京医科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2023年一般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一般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3年全日制一般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名:南京医科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12;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南京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首批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与江苏人民政府共建医学院校,教育部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建设高校,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学校创办于1934年,是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与单位,学位授权点覆盖医、理、工、管、法、教、文等7个学科门类。现有19个学院,拥有附属医院、地区医疗中心、教学医院、附属疾控中心等丰富的临床和公共卫生教学资源。
第五条 学校主要面向江苏及江苏以外的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字为:南京医科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需要的学生,颁发一般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与有关规定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与相应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推行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实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推行。
第八条 学校严格实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由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依据人才培养目的、办学条件等实质状况,综合考量各省份高考考试人数、生源水平、地区协调进步等原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编制状况,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依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低于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依据生源状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赞同后实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状况确定提档比率,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报名要求的考生,均可考试报名我校。学校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分数线及阅档比率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育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分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没办法满足的考生,假如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没办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置。
第十五条 对于高考考试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考生的专业选考科目需要,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科需要。高考考试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作为学校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要紧参考。
第十六条 江苏综合评价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2023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实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参照国家印发的《一般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与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公告书。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察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专业介绍不限制考生应试语种,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第一临床医学院和第二临床医学院一同承担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平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打造了以奖、贷、助、补、勤、免为一体的健全的奖助学保障体系,现在已设有各类校级奖助学金22项,各类院级奖助学金20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获得助学金或勤工助学补助,思想品质好、政治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学校录取公告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了新生奖(助)学金,奖学金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助学金标准为6000-12000元/生,具体按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助)学金推行方法实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实行国家及部、省收费项目及标准。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成本。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1166
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s.njm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9191 025-86868661
招生传真:025-86869191
电子信箱:zhaoban@njmu.edu.cn
公众号:南京医科大学招生
招生监督电话:025-8686906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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