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拟定本章程。
第二章 基本状况
第二条 学校名字: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14649(国标)
第四条 学校性质:民办
第五条 学校学制:三年
第六条 办学层次: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一般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办学地址:昆明五华区海屯路296号
昆明安宁职教园区麒麟路19号
第八条 学校官方网站:www.ynmhc.com
第九条 联系电话:0871-68314772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班子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范文件和策略,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要紧事情。
第十一条 招生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平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律法规、政策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实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依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推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拓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置录取工作中遇见的各种问题。
(五)对学校录取新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专业、怎么收费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经济社会进步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质状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升学状况、地区协调进步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原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学校2023年招生专业介绍代码、专业名字如下表:
序号
专业名字
校区
学费
住宿费
1
临床医学(临床医学类)
安宁校区
15000元/年
昆明校区(四人间:2000 元,八人间:1000 元);
安宁校区(四人间:2800 元,八人间:1200 元)。
2
口腔医学(临床医学类)
安宁校区
3
针灸推拿(临床医学类)
昆明校区
4
护理
安宁校区
13500元/年
5
助产
安宁校区
6
药学
安宁校区
7
中药学
安宁校区
8
康复治疗技术
昆明校区
9
医学美容技术
昆明校区
10
中医康复技术
昆明校区
11
医学检验技术
安宁校区
12
医学影像技术
昆明校区
13
口腔医学技术
安宁校区
14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安宁校区
15
眼视光技术
安宁校区
16
健康管理
安宁校区
17
中医养生保健
昆明校区
18
体育保健与康复
昆明校区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收费严格按备案审批标准实行,怎么收费如有变动,按云南进步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物价局规定的最新怎么收费实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实行教育部及各省的招生政策,推行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赞同后实行。
(一)专业志愿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不设专业级差。对相同专业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状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缺额专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置。
(二)学校在可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时,因为特殊缘由,考生自愿申请录取到非第一专业志愿,且该考生投档成绩高于申请录取专业的最低分,原则上学校可尊重考业务愿调剂。
(三)实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拟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四)体检标准实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一般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教学〔2003〕3号)的有关规定,色弱、色盲者需小心考试报名医学类有关专业。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体检复查工作,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各类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省级招办未将考生电子档案投放到我校的,我校概不录取。凡发现提供高考考试录取材料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学生退回原高考考试报名学校和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教育部备案的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享受国家一般高校毕业生待遇。
第七章 奖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打造了健全的奖、助、贷、免、补学生资助保障体系,设有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翰文助学金及其他有关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肯定资助或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不同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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