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公示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实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推行阳光工程的公告》(教学〔2005〕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教学函〔201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坚决落实信息公开规范。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准时。
北京教育考试院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区高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根据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情准时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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