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一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状况,特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字: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学校代码(国标):14012
第四条 办学种类:一般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三年制一般专科
第七条 学校地址:云南曲靖
第八条 毕业证书: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一般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九条 专业资格取证: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全国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中文水平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可参加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招生、教学、宣传、学工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拟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情等方面,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用途。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纪检、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纪检监督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推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与对外交流处是组织和推行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经济社会进步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质状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升学状况、地区协调进步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原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招生简章可通过学校网址查看(https://www.qjmc.edu.cn/)。
第四章 怎么收费
第十五条 一般高等学校学费5000元/生/学年;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4人间)1200元/生/学年、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6人间)800元/生/学年,最后怎么收费以曲靖发改委批筹备案标准实行。
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实行教育部及各省的招生政策,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遵循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根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依据考生投档成绩及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达到学校最低投档分数线的状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置。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根据理工类、文史类、体育类分类录取,推行高考考试综合改革录取的省份按其有关规定实行。理工类、文史类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总分、语文、数学、英语、综合(文科、理科)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录取,假如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赞同后按有关政策录取。体育类根据云南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方法和学校相应录取规则实行。
第十九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赞同后实行。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拟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一般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以下简称《体检指导建议》)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一般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测试有关问题的公告》实行。除《体检指导建议》规定的条目外,依据学校专业培养的实质需要,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出现以下状况者不录、限录或慎录:
1.考生患有《体检指导建议》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
2.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医学类及医学有关类专业(考生慎报)。
3.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适合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4.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适合就读医学类及医学有关类专业(考生慎报)。
5.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适合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考生需知:学校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体检指导建议》的考生,建议残疾考生和肝功不正常及澳抗阳性者慎报医药卫生类专业。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状况予以处置,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打造了健全的奖、助、贷、勤、免、补学生资助保障体系,设有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每年拨付专款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或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3年一般专科的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所有录取考生可以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查看(网址:http://qjyzzs.jysd.com/);电子邮箱:qjyzzjc@126.com;咨询电话:0874-3126727(兼传真),0874-3415529,0874-3415636。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需要、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与对外交流处负责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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