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5、组织领导
57.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委会)要切实担负起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推行。要进一步健全宣传、公安、监察、保密、无线电、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严格实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58.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要打造完善各项管理规章规范,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打造、健全应付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机制,拟定应对工作预案,打造应对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
59.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委会)、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大对考生与招生员工的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尤其是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工作阶段的有关职员和考生的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考生在报名、采集有关信息和填写、提交有关材料、相应特点信息的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
60.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委会)、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各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实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严格实行教育部《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需要》,深入推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根据哪个主管、哪个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加大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要紧决策要做好集体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打造完善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招生工作监督机制。严厉打击招生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考生、考试员工、社会别的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置暂行方法》(教育部令第36号)、《重庆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置,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职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职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共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员工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对因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导致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状况紧急、招生违规紧急的党员,根据《中共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职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部授权省级组织推行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一般高校组织的单独考试招生及高校专项、强基计划、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运动练习、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等种类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实行。对在上述种类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员工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不真实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有关种类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教育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考试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中止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置。
对违规参加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能报名参加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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