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学籍后还能高考考试吗?教育部:可以以社会考生身份参加高考考试
对今年3月起实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仍有网民就不理解的条约内容向教育部留言咨询。教育部3月29日针对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等有关问题作出了回话。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10、条规定,对违规违纪情节紧急,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高中阶段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问题1、对于《规则》中开除学籍处分的释意不太明确。经程序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是指取消其在该校的学籍吗?即他还保留有转学的权利?还是在学籍网上取消后,该生不可以在同等普高及职业学校念书了?
教育部回话:《规则》所指开除学籍,是对高中阶段学生可以采取的纪律处分手段,其学籍仍保留在学籍信息管理软件中,但学生和学校已没有法律上的教育管理关系。转学不是一种权利,开除学籍后没有转学的状况。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后,学生是不是可到其他学校继续同意教育,需要看有关学校的需要和意愿。除此之外,被开除学籍的高中阶段学生,如经过自学达到高中毕业同等学力,仍可以以社会考生身份参加高考考试,经高等学校录取后,还可以获得高等学校的学籍。
问题2、在普高管理实践中,部分学生紧急违纪,如打骂及伤害教师,根据以往的处置方法,多数是勒令退学,即需要其不可以在本校念书,一般允许其转学。目前学校自行拟定的校规中是不是还可以有勒令退学处分,是不是违反本《规则》?
教育部回话:现在《规则》规定的处分种类包括警告、紧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并未明确禁止其他的处置手段。学校在校规中规定勒令退学,可视为一种强制手段,即需要学生在限定时间内退学,不清楚违反上位法规定,可以保留,但因为其行为后果紧急,等于开除学籍,应当参照适用开除学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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