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学网我们为大家供应华中师范大学2019全日制一般本科招生章程,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拥有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越20分。
华中师范大学2019全日制一般本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需要,规范学校全日制一般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的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英文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种类:公办本科,全日制、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革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需要者,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一般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一般高考、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练习、华侨、港澳台区域学生、少数民族预科、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方位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我校各类学生招生工作的最高组织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湖北省关于高校各类学生招生的法规、政策及会议精神;研究讨论、部署学校年度各类招生计划和招生考试工作策略;审核学校各类学生招生管理方案;教导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拓展工作;检查督促各招生工作小组计划实行与工作落实状况。下设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平时的议事机构。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实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推行细节; 2.依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拟定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拓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推行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置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种类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置暂行方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置,并将违规事实处置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依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11.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需要,我校依据各省考生数目和生源水平、经济社会进步需要趋势、毕业生就业水平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原因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我校依据在各省的招生计划和生源状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越120%。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越105%。
第十二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平衡各省生源水平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越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采用时,坚持水平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拥有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越20分。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准则的考生,我校根据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法进行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后续专业志愿无级差。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按有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上海市、浙江省考生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最高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采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没办法满足的考生,假如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没办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置。
第十五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其录取原则作如下说明:我校在江苏省招生需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A、B,自主招生合格考生等级需要为A、B,高校专项计划合格考生等级需要为2B及以上,必测及技术科目合格。理工类专业录取选测物理的考生,文史类专业录取选测历史的考生,在专业安排时根据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排序,假如分数和等级均相同,则参考考生的选测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安排。上海市、浙江省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需要,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实行所在省的有关政策。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状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根据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寻求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寻求志愿。寻求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水平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报考英语和翻译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20分。外语类保送生无此项需要。
第十八条 特殊种类招生录取方法,根据教育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方法实行。
第十九条 我校实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一般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教导建议》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我校根据国家规定和湖北省物价局核准准则确定学费和住宿费准则。其中,学费准则:全日制一般本科学生中,公费师范生不收取学费,其他专业学生实行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具体准则以物价局审批为准。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不超越原来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原来物价部门规定的我校学年制学费总额,大多数本科专业学年制学费为4500-5850元/人/年;艺术类、运动练习专业学年制学费为9000元/人/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5000元/人/年。我校将依据住宿条件的不一样收取不一样准则的住宿成本,一般为800-1360元/人/年。若港澳台学生选择入住国际学生公寓,住宿费为1500元/人/年。
第二十二条 我校已基本形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新生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大病医疗救助等,集奖、助、贷、勤、免、补于一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达到100%,可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我校阳光招生热线:027-67863374,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http://zs.ccnu.edu.cn,电子信箱:[emailprotected],纪检监督电话:027-67868009)。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华中师范大学负责讲解。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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