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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打造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建议》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中遇有问题,请准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打造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建议
为发挥人民法院在打造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积极功效,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进步,现拟定以下建议。
一、明确主要目的和任务需要
1、打造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法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进步,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供应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进步。
2、打造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功效,健全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之间的衔接机制,推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规范建设,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愈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兴盛进步供应司法保障。
3、在打造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流程中,需要紧紧依赖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的推进功效;需要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进步
4、认真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司法讲解,在仲裁协议效力、证据规则、仲裁程序、裁决依据、撤销裁决审查准则、不予实行裁决审查准则等方面,尊重和体现仲裁规范的特有规律,最大程度地发挥仲裁规范在纠纷解决方面的用途。对于仲裁流程中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时办理。
5、认真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加大与劳动、人事争议等仲裁机构的沟通和协调,依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特征采取适当的审理方法,支持和鼓励仲裁机制发挥功效。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事情,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6、要进一步加大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沟通和协调,妥善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努力为农村改革进步供应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时审理。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实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时实行。
7、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依法监督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应当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8、为有效化解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置。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置,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或司法讲解明确规定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可对其中的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并在作出行政判决的同时,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一并作出民事判决。
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由该仲裁委员会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根据公平中立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0、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打造完善调解有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1、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依据本建议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实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行。
13、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数目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并附调解协议原件。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情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按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健全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
14、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不一样意调解或者在商定、指定时间内不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时立案。
15、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帮助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也可商请人民法院确定。
调解结束后,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准时审判。
16、对于已经立案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职员与审判组织共同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法庭或者其他办公场合进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法院以外的场合进行。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允许当事人撤诉,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准时审判。
开庭前从事调解的法官原则上不参与同一案件的开庭审理,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17、有关组织调解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首要条件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18、在调解流程中当事人有隐瞒要紧事实、供应不真实状况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等行为的,调解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终止调解,并将有关状况报告委派或委托人民法院。当事人的行为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调解流程不公开,但双方当事人需要或者同意公开调解的除外。
从事调解的机关、组织、调解员,以及负责调解事务管理的法院员工,不得披露调解流程的有关状况,不得在就有关案件进行的诉讼中作证,当事人不得在审判程序调解流程中制作的笔录、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作出的让步或者承诺、调解员或者当事人发表的任何建议或者提议等作为证据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
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