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需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字:上海财经大学,英文名字: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地址:上海国定路777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种类:全日制一般高等院校,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双一流首批建设高校,教育部、财政部、上海政府两部一市共建高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需要者,颁发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与有关规定者,颁发一般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将全方位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上海财经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统筹行使我校招收各类学历、学位生的宣传、考试、选拔和录取的监督权力,并对招生工作提出咨询建议。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实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推行,审议、决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一般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依据需要组建各省(市、区)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该区域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八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全程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同意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拓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上海财经大学面向全国招生,依据国家政策需要,着力促进地区、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水平、各专业就业状况等原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有关考试报名条件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招生种类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上海财经大学一般种类招生安排在本科第一批(合并批次的省份为本科批次),考生可进行填报。
保送生、综合评价录取、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种类招生工作的需要及当年招生简章实行。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中国大陆西藏班、中国大陆新疆班、华侨及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 上海财经大学依据各省(区、市)的生源状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率,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低于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低于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20%。
2.高考考试改革省份(上海、浙江等14个市省区)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有关需要。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录取。
3.上海财经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专业录取时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加分幅度最高为20分。
4. 专业(类)录取时依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并分配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投档成绩总分相同时按数学、外语、语文的单科成绩排序录取。
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状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5. 商务英语专业只招选考英语的考生;其它专业(类)选考语种无限制。
6. 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状况下,将根据考生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出处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寻求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没有完成的计划也将寻求志愿。寻求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水平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7.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看待;我校所有招生专业介绍无男女生比率限制。
8.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一般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一般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测试有关问题的公告》(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按需要制定的补充规定实行。
9.根据平行志愿调档考生,如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我校均将予以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