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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在庭审辩论阶段疑难问题之方法攻略

   日期:2024-01-19     来源:www.zhixueshuo.com    作者:智学网    浏览:651    评论:0    
核心提示: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法庭审理的要紧内容。法庭辩论是论证案件事实,揭示案件性质、确定被告人责任的必要过程。

  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法庭审理的要紧内容。法庭辩论是论证案件事实,揭示案件性质、确定被告人责任的必要过程。最后陈述是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有效行使的重要环节。下面是我们为大伙采集关于赢在庭审辩论阶段疑难问题之方法攻略,欢迎借鉴参考。

赢在庭审辩论阶段疑难问题之方法攻略

  1、庭审辩论的基础及用途

  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事实调查结束后,控辩双方就指控的事实是不是成立,证据是不是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与适用何种刑罚进行的专门辩论活动。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论证案件事实、揭示案件性质、确定被告人责任的必要过程,是庭审的要紧环节。

  2、辩论的内容、范围及顺序

  辩论的对象、范围

  法庭辩论一般先针对刑事部分进行,如有附带民事诉讼,则针对该部分进行。法庭辩论的内容和范围包含指控的事实是不是成立,证据是不是具备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指控的事实是不是构成犯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等问题。

  辩论的顺序

  法庭辩论的顺序依次为:

  第一轮: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作出辩解。辩护人提出辩护建议。然后,审判长宣布:由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在此过程中,应当保障控辩双方对抗辩论、自由辩论,通常不应加以限制,但对于控辩双方的发言与案件无关、重复或互相指责的情形,审判长应当制止。

  第二轮:公诉人可以发表答辩建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依次发表新的建议。然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罪错责任、法律适用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建议。各方是不是还有新的辩论建议?应该注意的是,法庭辩论通常为两轮,假如控辩双方在第二轮辩论中建议分歧仍较大或有新的建议要发表,可进行第三轮的最后概要性辩论,审判长可依据案件具体状况决定法庭辩论的轮次和每轮辩论的时间。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或涉及案件定性、确定罪责的重要问题,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假如案件中有附带民事诉讼,审判长可以宣布:下面进行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顺序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发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答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审判长宣布:由原、被告人双方及各自诉讼代理人进行答辩辩论。假如控辩双方仍举手需要发言的,审判长可宣布:假如双方还有未尽之言,庭后可以书面形式递交给法庭。最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

  3、法庭辩论应遵循的规则

  紧扣焦点的辩论规则

  控辩双方展开的辩论,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对于偏离争议焦点或者定罪量刑的辩论,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

  禁止强加于人的规则

  控辩双方都有权发表各自与他们相反的建议,并且可以论证我们的看法。但,任何一方都无权将我们的建议和看法强加于他们,必须要他们同意。对于强加于人的辩论,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

  禁止人身攻击性言论的规则

  控辩双方在辩论中,难免发生一方因论证举例不当,或者比喻不当而表现出对他们的不尊重,而他们因气愤而意气用事,还之以人身攻击性言语。对此,审判长应当即时予以制止,并且予以必要的批评。对于情节较紧急的,应当敲击法槌予以警告。

  禁止设问而无答案的规则

  有些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滔滔不绝的设问句,而没一句答案,致使他们没办法确定其到底持何种建议。如控辩一方有这种提问,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并明确需要直截了当提出一定性的建议。

  4、法庭在庭审辩论中的立场

  法庭应当维持中立立场,平等保障控辩双方充分展开辩论。需要强调的是,法庭要看重辩护方的建议,保障辩护方充分辩论。第一,法庭应当摆正我们的地方,遵守控审离别原则。法庭行使的是审判职能,担当法庭听证者和裁判者的角色,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切不可混淆控诉和审判职能,充当第二公诉人。第二,法庭应当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正确认识辩护人的地位,尊重辩护人的辩护建议,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职能。最后,法庭应当切实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无论是在法庭调查还是法庭辩论阶段,都应让辩护律师充分表达辩论建议,不可随便制止辩护人的发言,由于案情越辩越明,辩护人辩护能够帮助法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5、审判长对法庭辩论步伐的控制

  合议庭觉得本案事实已调查了解,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使用方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在此阶段应注意:既要允许控辩双方进行充分辩论,又要对双方意气用事、互相指责、偏离正题、与案件无关或重复的发言准时制止,以降低无谓的辩论,提升庭审效率,但应注意预防随便打断控辩双方发言的状况,对辩论脱离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可引导双方就本案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辩论调控得当,可以使辩论内容紧扣主题,条理了解,节省时间。

  实践中,对法庭辩论的调控主要有以下若干办法:分题辩论法,是指审判长在法庭辩论阶段依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等状况,总结成若干个问题,然后组织控辩双方就每一个问题分别进行辩论。这种办法适用于争议焦点较多的案件。综合辩论法,是指法庭在进行分题辩论后,审判长引导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整体问题进行辩论的办法。该办法常与分题辩论法配合用。制止辩论法,是指法庭辩论阶段出现了控辩双方或其中一方发表与案件处置无关的或明显重复的言论或进行人身攻击时,审判长当即予以提醒并制止的办法。限时辩论法,是指审判长依据第一轮或者第二轮辩论的具体状况,根据公平的原则限制控辩各方在最后一二轮的发言时间的办法。

  6、庭审辩论阶段疑难问题的处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辩论阶段有关问题的处置

  对于被告人没委托辩护人,在辩论阶段又需要委托辩护人的情形,法庭可告知:本院在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已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你已舍弃上述权利;法庭调查前,已向你宣布你没委托辩护人,你也没提出异议,目前又需要委托辩护人,不予准许,你可以自行辩护。

  对于被告人需要做好筹备后再辩护的情形,法庭告知:本院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你,并告知你可在法庭上行使辩护权,你有足够时间做辩护筹备。你目前提出的需要,不予准许。你应当依据起诉书对你的指控,当庭答辩。假如庭后有新的建议的,可以用书面方法提交法庭。

  对于被告人在公诉人发表建议时提出质疑的情形,法庭可告知:被告人,未经法庭许可,不能发言。目前公诉人发表建议,法庭会安排时间叫你陈述和辩护的。

  对于被告人在辩论中有不当言论或对司法职员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形,法庭可宣布:被告人,本庭依法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罪一案进行审理,不允许你对别人进行人身攻击,法庭对你提出警告。如不听警告,可休庭,将被告人带下训诫。

  对于辩论阶段,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或需要更换辩护人的情形,若是被告人与辩护人看法不一样的缘由,法庭可告知:被告人,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你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不是完全根据你的意愿任意辩护。你需要更换辩护人的原因不可以成立。你不认可辩护人的辩护建议是允许的,你可自己辩护。若是辩护人没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之规定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法庭应赞同其申请,宣布本案延期审理。

  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辩护内容一再重复的情形,法庭可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事实调查中已陈述或辩护过的内容,不要重复,或告知辩护人将辩护看法、理由简明扼要地向法庭讲解。

  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辩护内容脱离起诉指控事实的情形,法庭可告知:被告人应当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和适使用方法律辩护。

  对于同一被告人的两名辩护人分别发表或强调相似或相同的辩护建议的情形,法庭可告知:刚刚,辩护人已较详细地发表辩护建议,法庭已充分注意,辩护人你还有哪些新的建议?

  其他当事人在辩论阶段有关问题的处置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述时需要加重对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情形,法庭可告知:关于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庭将依法作出判决。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情形,如系一审案件,可征求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建议。如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没异议,法庭应继续审理;若需要答辩时间的,可宣布对附带民事部分延期审理。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需要未被指控犯罪的别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法庭可先让原告人陈述理由,并告知:原告,可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申请追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本院提出,法庭可宣布对附带民事部分延期审理。

  辩论阶段部分共性问题的处置

  对于公诉人或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需要对被告人讯问或提出新证据的情形,法庭问清缘由后,如准许,可宣布:目前恢复法庭调查,公诉人可以向被告人讯问,并对证据质证。完毕后,继续进行法庭辩论。法庭如不准许的,可宣布:对于这一节事实,法庭觉得已经查清,目前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对于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各执一词、辩论冗长的情形,法庭可告知:刚刚法庭辩论中,辩论各方已充分说明各自看法。法庭觉得,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辩论各方应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辩论。然后问:公诉人,还有哪些新的建议?

  对于辩论阶段控辩双方重复讲解看法、延迟时间的情形,法庭在总结控辩双方建议后,可宣布:公诉人如有新的建议,请在分钟以内讲解完毕。

  对于辩论阶段控辩双方方情绪激动出现争执的情形,审判长可以击法槌,予以制止,并告知:辩论各方要遵守法庭秩序,控制个人情绪。待双方情绪稳定后,按顺序需要继续发表建议。

  对于辩论各方在第二轮辩论中没围绕争议焦点发表建议的情形,法庭可第三简要概述争议焦点,并告知:公诉人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发表建议。需要指出的是,在第一轮法庭辩论后,审判长即可总结本案争议焦点,需要辩论各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建议,已讲解的原因和建议不要重复。

  对于第二轮辩论后,辩论一方需要进行第三轮辩论的情形,如案件争议焦点及各方理由已基本说明,法庭可宣布:法庭已充分听取辩论各方的建议,假如辩论各方还有未尽之言,可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

  对于法庭辩论中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应当恢复法庭调查的情形,可宣布:因公诉人提出新的事实,未经刚刚法庭调查核实,法庭决定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7、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要紧的诉讼权利,合议庭应当保证其充分行使该项权利。

  依据2012年《刑诉法讲解》的规定,假如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我们的建议,审判长可以制止;假如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别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法庭觉得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假如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觉得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可以达成共识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觉得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最后陈述阶段若干问题的处置

  对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多次重复调查及辩论的内容的情形,法庭可予制止,并告知:被告人,你已向法庭陈述过的建议无须重复;或被告人,你还有哪些其他建议要向法庭提出。应该注意的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享有最后陈述权。

  对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情形,如在事实调查时未提及且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庭应恢复事实调查,之后再进行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如系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通常情况,法庭可宣布:法庭已记录在案。如被告人在辩论时舍弃辩护权,但最后陈述时,又反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公诉词内容的,可视情宣布恢复法庭辩论。

  对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照本宣读事先拟好的长篇书面材料的情形,法庭告知:被告人所写的书面材料,可以在庭后递交法庭,被告人可以作简要陈述。

  8、暂停审理

  依据实践需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暂停的规定,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在较长期内没办法继续审理的,可以暂停审理:被告人患有紧急疾病,没办法出庭的;被告人脱逃的;自诉人患有紧急疾病,没办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因为不可以抗拒是什么原因。暂停审理是什么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暂停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有了暂停的规定,对案件审限的管理愈加科学合理,便于法官操作。

  实践中还遇见有部分暂停的状况,一同犯罪案件起诉到法院将来,部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脱,结果致使在押的被告人容易出现超期羁押,而全案又没办法在审限内结案,只能对在逃被告人进行追逃。2012年《刑诉法讲解》第257条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暂停审理;依据案件状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暂停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暂停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参考案件状况另案处置。据此,对在押的被告人可以先行审理并判决;对在逃被告人暂停审理,待在逃被告人被追捕归案后,再进行审理宣判;对先后归案的被告人,可出具同一案号的判决文书依次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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