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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

   日期:2023-05-16     来源:www.zhixueshuo.com    作者:智学网    浏览:617    评论:0    
核心提示: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天高考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与教育部、广东教育厅、广东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

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天高考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与教育部、广东教育厅、广东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实质状况,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同意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字: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5085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湛江麻章区雷湖快线湛江教育基地南环路1号;邮政编码:524084
  廉江校区:湛江廉江市黄村街17号;邮政编码:524400
  赤坎校区:湛江赤坎区寸金四横路8号;邮政编码:524037
  遂溪校区:湛江遂溪县遂海路182号;邮政编码:5243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一般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种类: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湛江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获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需要者,颁发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一般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状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方位贯彻实行教育部和广东招生委员会有关一般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拟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推行细节、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推行,协调处置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情。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和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实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推行细节,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置招生的平时事务。招生员工需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同意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推行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置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广东内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在外省录取批次依据各生源省(区、市)有关文件精神实行。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需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根据一般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考试报名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考试总成绩的3门普高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高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需要以广东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依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状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策略和调档比率。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情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需要的状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与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一般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依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状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询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有关专业入门知识(模块)的考生。一般类(历史类、物理类)为语文、数学、外语为必考科目,从历史、物理中选择一门作为选考科目,从生物、化学、地理、政治中选择两门作为选考科目。
  省外有关工作规定及录取规则,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二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依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需要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状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根据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有关专业入门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份,按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依据考生高考考试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率合成综合分(以一般高考考试文化课总分和省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排序状况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50%+省统考成绩2.550%。),学校依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状况从高到低录取。当考生综合分相同时,按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有关专业需要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有关需要的,作退档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考试报名。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实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需要,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六条 省外有关工作规定及录取规则,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实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一般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一般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测试有关问题的公告》(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可以自理,符合所报专业需要,且高考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介绍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需要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介绍。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拟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一般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测试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需要或不适合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夏天高考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舍弃入学资格处置。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有关工作按广东招生办有关文件需要实行。
  第八章 怎么收费
  第三十一条 本校怎么收费按《关于调整公办一般高校学费的公告》(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进步改革委 广东教育厅 广东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一般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方法(2021年修订)的公告》(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规范实行。
  学前教育专业学费7800元/生?学年,文史类(不含学前教育)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工科类(含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艺术类(含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住宿费650-14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手段根据教育部、广东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学校设一品幼教出色学生奖学金、学校综合评测奖学金、 三好学生、出色学生干部及出色毕业生等奖项。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法
  咨询电话:0759-6606023;0759-3610638;0759-7600815
  传 真:0759-6606023;0759-3610638
  电子邮箱:xzc@zhjpec.edu.cn
  学校网址:www.zhjpec.edu.cn
  招生网址:www.zhjpec.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同意有关申诉。
  联 系 人:黄老师
  监督电话:0759-3610363
  传 真:0759-3610363
  电子邮箱:jjs@zhjpec.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察通过,适用于学校2023年夏天一般高考考试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授权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和招生就业处讲解。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同,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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