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置
70。考生、考试员工、社会别的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置暂行方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置,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职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等有关规定,准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职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共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员工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导致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状况紧急、招生违规紧急的党员,根据《中共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职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练习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种类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实行。对在上述种类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员工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不真实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有关种类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考试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中止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置。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能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置。
71。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觉得所考试报名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可向所考试报名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置,是对政策实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准时书面或者口头回话申请人;是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回话。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讲解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置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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