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状况,特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昌工学院2021年一般本科、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方位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名:南昌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421(国标代码),8237(江西代码)。
第六条 办学性质、层次和种类:民办、本科、全日制一般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定位: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进步的全日制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需要的,颁发南昌工学院一般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与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条 办学地址:江西南昌红谷滩新区阁皂山大道99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南昌工学院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就业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招生工作咨询、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指导学校有关部门拓展招生工作,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情等方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用途;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实行机构。
第十一条 南昌工学院招生期间学校成立由招生就业处、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统筹协调落实有关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南昌工学院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与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实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二)依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推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拓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与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一同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负责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置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推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南昌工学院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内,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质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实行状况,统筹考虑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届普高毕业生人数及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率、优质教育资源享有状况、生源水平和城乡地区协调进步等原因,科学合理地编制出处计划。
第十五条 南昌工学院招生类别分为一般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各类别招生人数和类别(批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或查阅我校对姥爷布的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一般文理科录取原则:
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没办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置。
对于投档考生总分相同的,按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录取,如无有关规定,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和理科综合。
第十七条 实行高考考试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考试改革策略有关规定进行录取。但凡涉及专业大类招生省份的考生录取报到后可在专业大类中任选一个专业就读。
第十八条 艺体类录取原则:
(一)美术类专业,学校美术类专业文理兼收。使用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联考成绩,文化成绩过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遇专业成绩相同时,按高考考试文化成绩排序,如高考考试文化成绩相同,则按语文、综合、外语、数学成绩排序。
(二)播音与主持艺术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使用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联考成绩,文化成绩过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按高考考试文化成绩排序,如高考考试文化成绩相同,则按语文、综合、外语、数学成绩排序。
(三)摄影专业,使用各省(市、自治区)专业类联考成绩,文化成绩过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按高考考试文化成绩排序,如高考考试文化成绩相同,则按语文、综合、外语、数学成绩排序。
(四)体育类专业,使用各省(市、自治区)体育类专业联考成绩,文化成绩过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按高考考试文化成绩排序,如高考考试文化成绩相同,则按语文、综合、外语、数学成绩排序。
第十九条 学校对各省(市、自治区)的打折加分政策均按国家教育部及有关省份高考考试加分、降分政策实行,在录取时予以认同。
第二十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紧急不诚信行为或高考考试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