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家长、亲爱的考生:
你们好!
济宁2023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将于2023年6月13日-15日举行。济宁学院附属高中考试知识点为打造公平公正、秩序井然的考试环境,帮助广大考生顺利完成人高考试,现将有关安排及需要作如下提示:
因第一志愿报名人数为1900余人,特安排附高考考试点44场,十三中考试知识点20场。望各位考生依据准考证上的考试地址安排,按时参加考试。
附高考考试点状况说明如下:
1、济宁学院附属高中考试知识点地址
济宁学院附属高级中学:济宁任城区枫杨路1号
2、考试时间、科目
3、考生入场路线图
济宁学院附属高中考试知识点平面图
4、考场安排分布平面图
5、做好充足筹备,轻松安全应考
1.合理安排赶考时间
(1)所有考生在6月12日下午17:00时后均可到济宁学院附属高中(新校区)考试知识点熟知考试知识点地方,没办法进入封闭区查询考场。
(2)考试期间考试知识点学校部分道路将实行临时交通管制,送考家长要提前合理安排交通工具并规划行程路线,精准计算中途所用时间,预留充足的入场时间(建议至少提前45分钟到达考试知识点),以免耽误考试。
(3)到达考试知识点后考生不能在封闭区周围逗留、聚集,应尽快有序入场。每科开考15分钟后禁止考生进入考试知识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其中英语开考试前15分钟严禁考生进入校门)。未到考试结束时间,考生不能提前交卷登场。
2.备齐考试用具
(1)考生只能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能涂改或书写内容)和必要的考试文具,如2B铅笔、书写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进入考场。每科考试前,都要仔细检查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是不是齐全,是不是带齐了必需的考试用品。
(2)请考生不要携带钥匙、耳机、充电器、磁卡、打火机、硬币与金属制作的手镯、戒指、项链、发卡等物品,尽可能不穿着打扮有金属装装饰品的衣服、鞋帽等,防止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若携带水杯,则应为透明、非金属材质。
(3)严禁手机等各类通讯工具、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施、发送接收设施、书包、学习材料、涂改液、修正带、计算器、计算尺等物品带入封闭区、考场。考生在封闭区外妥善放置我们的个人物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规定:考生只须将手机等具备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施的物品带入考场,无论是不是用或其中是不是带有与考试有关内容,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置。
3.安检需要再提升
(1)今年实行1+2+1+1+N次安检规范,即:在校门口封闭区外进行考生生源学校组织的第一道安检,封闭区入口和考场门口进行2次安检,手机智能安检门的安检,考生在考场内坐定开考试前的安检和考场内的N次随机安检。严禁考生将书包、手机、电子设施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封闭区、考场。请考生务必提前到达考场,以免由于安检耽误考试时间。
具体安检时间:考试前60分钟,生源学校安检和进入考试知识点封闭区首次安检;
考试前50分钟,开始进入考试知识点封闭区,同意手机智能安检门安检;
考试前45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时第二安检和身份验证。
(2)各高中到济宁学院附属高中(新校区)考试知识点的带队领导和老师,在进入考试知识点前做好本校考生的安检工作。
(3)熟知安检需要:考生进入封闭区和考场时需要同意两次人工安检、一次智能安检和人脸辨别检查,重点查处携带手机等作弊行为。
4.好好学习《考场规则》
考生要好好学习《考场规则》,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所有考试知识点、所有考场已达成监控全覆盖,并与县、市指挥平台联网,对违纪考生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进行严肃处置。按需要做好考试各项筹备工作,做到诚信应考、沉着应考。
5.温馨提醒
(1)考试知识点教学楼每层均配有男女厕所。教学楼配有纯净水直饮机,各位考生可就近用。
(2)请考生提前备份一份考生证件,以备不时之需。
(3)重视身心健康,树立必胜信心。考试期间要特别注意天气变化和饮食卫生,预防感冒,多吃新鲜蔬菜、水果,少吃肉类,不吃冷饮,确保以健康的身体条件参加考试。
6、遵守考试纪律,不触犯考试法规
1.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规则》,知道和学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和作弊念头。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明确规定,考生不能将手机等带有通讯、上网、存储及播放功能的电子设施带入考场。考试期间,如若发现考生将它带入座位或者放在身上,无论是不是开启、或者有无存储考试内容,均按违规作弊处置。
3.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准将试题、答卷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一旦带出考场,视为违规作弊。
4.从2015年11月1日推行《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84条中增加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5.从2016年6月1日推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第79条中明确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员工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手段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有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紧急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有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获得考试真题或者答案的;
携带或者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抄袭别人答案的;
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其他以不正当方法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未尽事宜 请准时查询考试知识点有关通知。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济宁学院附属高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