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传媒学院2021年一般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为保证和规范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质状况,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知道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有关信息的主要途径,是我院拓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要紧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 学校名字:天津传媒学院
2、办学种类:民办高校
3、办学层次:本科
4、学校代码:13659
5、办学地址:天津蓟州区盘山大道68号
6、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传媒学院(学校代码13659)前身为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于2004年成立),是以培养国内文化艺术与传媒类人才为主要办学定位的一般本科高等学校。2021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天津人民政府赞同,转设为天津传媒学院。
学校根据国家一般高校招生计划在全国招生,设有19个本科专业,覆盖了艺术学、文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在校生人数7000余人。
学校下设七院二部:音乐学院、舞蹈学院、视觉艺术学院、戏剧学院、影视学院、播音主持艺术学院、文化与管理学院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基础课教学部。现在,专业学科的建设趋于成型,构建了艺术与传媒教育的基本框架。2021年计划招生的专业有:音乐表演、音乐学、舞蹈表演、舞蹈学、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录音艺术、戏剧影视导演、表演、戏剧影视文学、播音与主持艺术、新闻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视觉传达设计、学前教育、汉语言文学、文化产业管理、公共艺术等本科专业。
学校坚持艺术教育与社会接轨、与市场接轨、与国际接轨、与年代接轨的办学理念,逐步凝练和塑造特点品牌专业;坚持主动适应文化产业进步需要,强化开放式办学、多元化培养、链条型结构的专业建设思路,使全校上下形成共识,稳步推进学校的综合进步,办好具备中国特点的现代艺术与传媒教育。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方位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拟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落实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平时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推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怎么收费
第六条 学校依据进步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进步、生源情况和社会需要,拟定2021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介绍、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市)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预留计划数低于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预留计划的用以合理有效调节上线生源不平衡为基本原则。
第七条 依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成本。学费收费标准为艺术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24000元(其中我院舞蹈类专业、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戏剧影视文学、视觉传达设计、公共艺术为每生每学年22000元,录音艺术、动画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一般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8000元。我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每生2200元/年。各专业怎么收费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21年新生报到必须知道。假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核定的规范实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我院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拟定的录取政策,与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贯彻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我院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试报名我院的考生,如第一志愿考生档案少于我院在当地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实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及原则。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考生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服从专业调剂者,依据分数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置。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如录取原则与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相冲突时,实行考生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 在实行高考考试综合改革试点的北京、天津、山东、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南、广东等省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根据各省公布的改革策略及有关方法实行。高考考试改革试点省市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需要。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在自主招生考核评价中用。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进档后,专业录取以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或专业大类志愿排序录取为原则。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学籍所在地的教育考试机构划定的相应分数线的状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同等状况下,文化考试成绩出色考生优先录取。文化和专业分数都相同的状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成绩出色者优先录取。如录取原则与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相冲突时,实行考生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根据教育部规定的原则实行。
第十五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一般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实行。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建议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筹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考生可登陆学院招生网,第一时间查看录取结果,并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法寄发录取公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