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2021年一般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院实质状况,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经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天津教育委员会审核。
第三条 学院概况
1、学院名字: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2、办学种类:独立学院
3、办学层次:本科
4、学院代码:13661
5、学院地址: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学苑路167号
6、学院基本状况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是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确认的全国首批以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要紧组成部分。学院具备独立的校园和办学设施,占地334.1亩,建筑面积12.6万平米。学院拥有满足各专业教学需要的先进仪器设施,并依托天津医科大学师资等优质教育资源,保障人才培养需要。学院推行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院秉承办人民认可教育,办负责任教育的办学理念,坚持人才培养追求高水平,师资队伍追求高水平,管理服务追求高效益,校园文化追求高品位。坚持紧贴社会需要、以人才水平求存活、以专业特点谋进步的办学思路,维持规模、结构、水平、效益协调进步,构建了以医学为核心、医学技术类专业为特点、非医学专业为补充、新型健康产业为专业进步的增长点和革新点的专业结构体系。现在共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眼视光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法学、公共事业管理、市场推广、康复与治疗学、健康服务与管理12个专业,在校生达7500余人。
学院秉承立德树人、文化育人、专业立人的全人教育理念,坚持立足天津,面向全国,服务基层的办学定位,依托天津医科大学优质的师资力量和教育资源,以岗位胜任力为导向,培养厚德明理、博学技精的应用技术型医学人才。现在学院拥有50多家医院、律所、药业集团等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并积极与国内外大学、医院或行业合作,探索一专多证、医教协同、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和育人模式,着力培养综合素质高、道德品行端、专业基础好、实践能力强、具备强烈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革新精神和终身学习力的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进步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坚持助你成长、帮你成才的育人理念,重视校园文化、宿舍文化建设,为学生创造多种进步机会,搭建成长平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统筹,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推行。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自觉同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一般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告》的精神,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拟定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第七条 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院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考试报名我院的考生,当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考试报名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考试报名我院的考生,以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实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 专业录取时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状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置。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第九条 在高考考试投档成绩相同的状况下,依次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各省、市、自治区在投档时投档成绩如有小数时,以带有小数的投档成绩为准进行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条 对高考考试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1、在实行高考考试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根据各省公布的改革策略及有关方法实行。高考考试改革试点省(区、市)的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需要。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院分省招生计划根据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需要进行分配。在省(市)投放的专业招生计划依据往年招生状况和我院专业规模进行编制。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院将预留低于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二条 对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根据教育部规定的原则实行。
第十三条 我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颁发的《一般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实行。
第十五条 考试报名我院,且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院即向其发放录取公告书,公告书将以邮政特快专递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