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一般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告》需要,为规范招生行为,提升生源水平,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实质,特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名:贵州师范学院
学校代码:4152014223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种类:一般高等教育
学习形式:一般全日制
学校校址:贵州贵阳乌当区高新路115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实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拟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全方位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拟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拓展 招生宣传、进行招生录取等常规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各生源省(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七条 我校将预留低于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将依据生源状况和《贵州师范学院一般本科招生预留计划用方法》(详细情况参见贵州师范学院招生网)调整用。
第八条 我校部分专业按大类填报志愿和录取、按大类发放录取公告书,学生进校后按我校大类分流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我校部分专业在贵州按第一批次本科招生,具体专业、计划以贵州2021年高校招生专业介绍为准。
第九条 我校在贵州招收国家专项、地方专项等有关计划,具体专业、计划以贵州2021年高校招生专业介绍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以考生当年一般高考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德智体全方位考核、择优录取、公正选拔的招生录取工作原则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科学公正地选拔录取考生。
第十一条 依据本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考试报名状况,确定调档比率和调档分数线。依据教育部规定,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率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学校以省级招生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实行志愿清的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可以完成招生计划,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在投档比率范围内,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根据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录取时遇分数相同且当我校计划余额不足时,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排序细节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专业安排及退档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没办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依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调剂专业由我校自主确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则作退档处置。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置。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实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五条 考试报名艺术等专业类别的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艺术类专业的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确定的投档范围内,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有特殊需要的省份除外)。
第十六条 考试报名体育类别的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体育类专业的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确定的投档范围内,以高考考试文化成绩为投档依据的,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不以高考考试文化成绩为投档依据的,以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有特殊需要的省份除外)。
第十七条 新高考考试改革省份的招生专业介绍按新高考考试录取政策实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需要。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对象为贵州少数民族考生,根据文、理科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一年将来依据学生志愿、预科学习成绩排行榜与综合表现录取到有关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专业需要:
1.考试报名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需要达到当地英语单科成绩满分值的60%以上(含60%),英语口试成绩需要达到当地英语口试成绩满分值的60%以上(含60%)。
2.语种需要:我校英语、翻译专业需要外语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严格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拟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实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获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不同状况予以处置,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