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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科技学院2021年一般本科招生章程

   日期:2021-05-19     来源:www.zhixueshuo.com    作者:智学网    浏览:413    评论:0    
核心提示:贵州大学科技学院2021年一般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

贵州大学科技学院2021年一般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与贵州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工作实质,特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大学科技学院2021年一般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字:贵州大学科技学院
  第四条 院校代码:4152013649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七条 办学种类:全日制一般高等学校
  第八条 上级主管单位:贵州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方位负责贯彻实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拟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推行细节、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推行,协调处置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情。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实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推行细节,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置一般全日制本科招生的平时事务。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推行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置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十二条 学院依据贵州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学院在各省的生源状况,面向全国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预留计划10个,用于平行志愿投档范围内合格生源的调剂录取。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及相关需求均以生源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考试报名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调下,学院可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适合的调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状况确定提档比率,提档比率通常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五条 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没级差需要。
  第十六条 进档考生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专业,若该专业计划录满,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可以录取,按其2、第三等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其未填报且学校未录满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自愿放弃录取资格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十七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若首轮投档后计划没有完成,接收寻求志愿投档考生。
  第十八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按生源省投档规则,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依次录取2、第三及寻求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条 在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时,若遇考生高考考试总分相同时,按考生高考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数,则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办法仍遇相同分数,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
  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择优录取。
  专升本招生录取时,考生文化成绩需要达到全省合格分数线,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根据分专业分科类低于招生计划数2倍的比率划定,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合格的首要条件下,以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以下称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择优录取。如总分成绩相同,根据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文化考试成绩再相同,按数学(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条 特殊种类专业招生录取
  1、艺术类专业招生。根据学院已发布的招生简章中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2、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仅招收省内少数民族考生,民族预科班为一年制预科,在贵州大学完成一年预科班学习,考试合格后,升转到学院相应专业进入本科阶段学习。
  3、专科升本科专业招生。学院将依据考生生源状况,对生源不足的专业计划根据省教育厅和招生考试院的需要进行调整。招生计划及专业根据学院已发布的招生简章中为准。
  第二十一条 招收的学生男女比率不限。
  第二十二条 语种需要:语种不限,但新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语种。
  第二十三条 身体健康情况需要: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拟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及有关补充规定实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根据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规定予以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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