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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科技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日期:2021-05-26     来源:www.zhixueshuo.com    作者:智学网    浏览:379    评论:0    
核心提示:赣南科技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赣南科技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质,特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拓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1年全日制一般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完成江西进步和改革委员会、江西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的全日制一般本科招生计划。
  第四条 招生工作推行阳光工程,严格实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十公开、三十个不能、八项基本需要等规定,遵循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方位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网上录取。
  第五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字:赣南科技学院
  2.国标代码:13434
  3.主管部门:江西教育厅
  4.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一般高等学校
  5.办学层次:全日制统招一般本科
  6.学校地址:江西赣州客家大道156号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需要的,颁发赣南科技学院一般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与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方位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拟定招生工作政策,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推行招过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怎么收费
  第九条 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进步定位等实质状况,确定学校分省出处招生计划,由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招生信息网、考试报名指南等多种方法向社会公布。学校将低于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依据各省(市、区)的考试报名生源情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跨省(市、区)招生计划可作适合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收费根据《江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财政厅省教育厅全省公办一般高等学校学费调整策略的公告》(赣府厅字〔2016〕51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实行。
  (一)学费收费标准:
  3880元/学年的专业:金融学、工商管理、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葡萄牙语)、工程造价。
  4120元/学年的专业:机械类(机械工程、机械电子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冶金工程、矿业类(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
  4350元/学年的专业:电气工程及其智能化、机器人工程、智能化、土木工程、测绘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云数据技术、电商、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8000元/学年的专业:设计学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
  (二)住宿费标准:1000元/学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认同各省(市、区)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加分、打折和降分政策。
  第十三条 学校在非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份,根据一般文理类、艺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
  一般文理类录取规则:专业志愿优先,依据分数,择优录取。
  艺术类专业录取:专业成绩认同生源地所在省(市、区)统(联)考成绩。专业和文化成绩均需达到所在省(市、区)划定的本科合格线。对于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行榜录取。若生源地所在地有特殊规定的,按其文件规定实行。
  体育类专业录取:专业和文化成绩均需达到所在省(市、区)划定的本科合格线。对于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行榜录取。若生源地所在地有特殊规定的,按其文件规定实行。
  第十四条 高考考试改革省(市、区)投档录取规则按考生所在地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五条 对于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各省(市、区)的投档排序规则确定录取顺序。
  第十六条 除外语类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日语,其他语种考生录取到校后需转修英语或日语。
  第十七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生比率不限。
  第十八条 考试报名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情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根据《一般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教学〔200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公告》(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需要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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