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科技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使广大考生知道学院的录取规则,充分体现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甘肃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需要,结合学院招生实质,特拟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科技职业学院一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推行阳光工程,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德、智、体、美、能全方位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 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途径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置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的十公开原则和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法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帮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同意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成本的六不准原则。
第四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全程公开、信息透明,同意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名:兰州科技职业学院
第六条 学院代码:14518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一般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种类:全日制一般高等院校
第九条 学院地址:兰州定远镇东部科技新城园区大道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员
第十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招生办公室拟定招生计划,研究招生政策,组织推行招生录取,讨论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招生就业处处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推行招生工作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一般招生的平时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招生督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推行全程监督,并加大对招生录取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打造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哪个主管,哪个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位、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认真贯彻教育部和甘肃教育考试院招生工作文件精神,对选定的招生员工进行严格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增强工作意识,确保学院招生工作公平、有序、顺利进行。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五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及省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美、能全方位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公平角逐、择优录取的原则,遵循分数优先、志愿优先,依据高考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讲解及遗留问题的处置。
第十七条 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考生录取不足时,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不足时,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服从调剂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按教育部统一规定,增加分数或减少分数需要投档的照顾政策,学院原则上均予以认同并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依据学院专业设置,招生录取工作根据各省级考试院安排,通常安排在专科批次、高职高专批次进行。
第二十条 外省考生录取批次、流程,根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进行,入学报到、收费等所有待遇与甘肃考生相同。
第二十一条 对肢体残疾但生活可以自理、符合所报专业需要,且高考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控制线的考生,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是考生个人信息及录取过程中确需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公开。考生可以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查看平台查看本人的录取状况。
第二十三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每年将通过学院官方网站、学院微信公众平台,向社会各界和广大考生公布招生专业介绍、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
第二十四条 录起名字单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后,由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打印《录取公告书》,加盖学院公章,直接将《录取公告书》邮寄给考生。考生收到《录取公告书》后,凭公告书到学校或市(县、区)招办领取纸质档案;学院凭《录取公告书》和经省教育考试院核筹备案的数据库核实资格后,按《新生报到必须知道》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不可以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赞同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院赞同逾期不报到的考生,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并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时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实行阳光收费、亮证收费,怎么收费将严格实行甘肃物价局、甘肃财政厅、甘肃教育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其学费收费标准为 9000元/年,住宿费900元/年(不含卧具购置费)。
第二十七条 凡按国家任务招收的一般专科(高职)学生,依据教育部和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毕业时颁发教育部监制的兰州科技职业学院电子注册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