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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的申请书

   日期:2022-06-01     来源:www.zhixueshuo.com    作者:智学网    浏览:51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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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的申请书范本

  在目前社会,有各项事务需要申请书,大家在写申请书的时候应该注意语言简单、准确。那样通常申请书是如何写的呢?下面是我们为大伙采集的抗诉的申请书范本,供大伙参考借鉴,期望可以帮到有需要的朋友。

抗诉的申请书范文

  抗诉的申请书 篇1

  申请人:xxx,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xxx县,初中文化,住xxx,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xxx,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xxx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妈妈

  抗诉请求:

  1、请求北京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立即实行

  3、申请人想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所有赔偿

  申请抗诉的原因: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实行,缓期二年实行的原因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方法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含一审法官与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与其方法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方法残忍、情节恶劣!!!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方法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依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字,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如何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 这样来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需要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如此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立即实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一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很多证据的状况下没办法抵赖的状况下认罪的,如此的认罪如何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这样惨死,家人这样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爸爸妈妈之心,基于此,大家放弃犯罪分子与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需要判处其死刑立即实行!

  申请人:xxx

  20xx年12月20日

  抗诉的申请书 篇2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XXXXXXXXXXXX。

  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情:

  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同意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需要XX市司法局调查处置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方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来源罚XX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1、被告没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了解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拓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得,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因为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赖,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被告没有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由于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本案被告提交的大多数证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类所谓“证据”,除去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了解。

  3、被告没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XX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去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加盟合同》、《委托加盟合同》以外,并没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由于法庭开庭审理后没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被投诉每人XX违法违纪事实了解。

  (1)违法违规律师XX提供没办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加盟合同”委托事情,欺诈申请人出货律师加盟费。

  (2)违法违规律师XX同意委托后,没依法调查采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违规律师XX同意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4)违法违规律师XX同意委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故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

  (5)违法违规律师XX同意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要紧原始证据。

  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方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同意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同意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是《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律师法》与本方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提供证据不符,所提供的大多数证据,不拥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少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居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

  原审法院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法院没对证据作出认定

  3、原审法院违反程序,对被告没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

  被告即没提供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依据《XX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好的行为档案管理方法》提供被投诉人XX投诉档案与依据以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没提供对被投诉人XX依法受理立案调查并作出具备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置建议。原审法院应依据事实认定被告没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4、本案没有超越诉讼时效

  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审查,没有超越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不审查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越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就没有超越诉讼时效的事实。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诉的起算时间,但没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

  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

  5、原审法院没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不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都跟XX及XX五联律师所有关。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了解地查明案件事实,才大概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法院没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很了解。

  此致

  XXX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日

  抗诉的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农民,现住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农民,现住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xx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需要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1、本案的基本事实

  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法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法获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赞同,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用年限。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赞同,擅自改变土地作用与功效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些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因为杨树成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干扰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成长,导致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可以挂果,严重干扰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导致非常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我们的利益,同时防止被申请人遭到损失,不能以于20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导致更大的损失。

  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不对的。

  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不是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重要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不是合法却是本案的重要所在。

  假如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样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是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假如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越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重要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重要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审理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可以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备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倡导,有责任提供证据。”假如当事人对我们的倡导不可以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是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是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倡导我们的权利。而申请人在审理时提供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

  协议书及土地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是侵权,并且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导致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采取的挖渠是自卫行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3、原审法院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不对的,是适使用方法律错误

  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且采取的方法也未超越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导致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可以随便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赞同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备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直接风险他人利益,给他人导致了损害,原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国内《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XXX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日

  抗诉的申请书 篇4

  申请人:李XX,男,现住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张XX,男,现住XXXXXXXXXXXXXXXXXX。

  一审被告:李XX,女

  申请人因房子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抗诉。

  申请事情:

  申请贵院对济南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依法抗诉。

  事实和理由:

  1、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少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子交易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子,并办理了过户流程。但在继承该房子时,一审被告已经于XX年某月某日与孙XX结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地产份额是夫妻一同财产,因此,该房地产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请人、一审被告和孙XX。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在未经另一共有人孙XX赞同的状况下,擅自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子交易合同》,其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XX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不是追认的状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子交易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子有三个共有人,在没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获得他们追认的状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可以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约束力。

  第二,该《房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清楚,未明确约定交易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子交易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子有关成本后,帮助乙方办理该房有关的更名手续及房地产证。”而该《房子交易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帮助乙方到房子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子交易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状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约或买卖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约没办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买卖习惯确定,而房子交易的通常买卖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流程。

  综上,该房子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2、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使用方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判决觉得,被申请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属适使用方法律错误。如前所述,该房子的过户时间为付清全部购房款时,在被申请人没付清全款的状况下,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判决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办理过户流程,属适使用方法律错误。

  3、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孙XX是诉争房子的共有人,其不参加诉讼,没办法查明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但原审法院没追加,致使认定事实错误,把原本无效的《房子交易合同》认定为有效,进而错误判决申请人办理房子过户流程,紧急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使用方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特申请抗诉,望支付支持。

  此致

  XXX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日

  抗诉的申请书 篇5

  请求人:XXX,住所地: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XXX。

  被申请人:XXX,住所地: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XXX。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淮北中级人民法院[20xx]淮民二终字XXX号及安徽淮北烈山区人民法院[20xx]烈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所有成本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成本由收货方承担。”,“第一批货后,结算方法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出货,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公司乙提供证据:

  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2、收款收据;

  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

  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

  5、XXX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

  6、煤炭化验单;

  7、手机交费发票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没有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没办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

  第一,“收款收据”的名字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

  第二,“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没办法证明其身份;

  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没办法确觉得何人;

  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

  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没办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大家去商榷。

  证据“XXX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第一,是不是真有XXX这个人,没办法证实。第二,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公司港务费,交费人可为该公司职员其没办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不是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没办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证据“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丙结算收据”及法院“对朱从敬的问话笔录”。第一,“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无该公司公章,该证据是不是合法,是不是具备证明力不言而喻。第二,这类证据相互印证只能达到证明该公司是与刘XX联系,煤是刘XX的一直在其控制范围内,且在联系时仅有第二人出现,即“高姓”,此人又为什么人仅有刘XX本人了解。至于货物是不是由公司丙运到公司甲没办法仅凭此证据就能达到证明的目的。运输公司与人签订运输合同只是凭前去联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单位需要运输货物,到底真是否这家公司让他们运送货物,他们是不会需要联系人拿自己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关证明证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结算凭证上交费人是不是为公司甲更无从证明。再者,公司丙结算收据是在20xx年十月4日开具的,而“收款收据”的日期是20xx年十月2日,退一步说,对该“收款收据”除日期外没有异议,在没收到货物之前就签收货收据,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根本没办法理解。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不具备真实性,依法均不应采纳。

  此致

  XXX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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